2021年銀行校園招聘考試法律知識精選例題(24)
甲和乙共同出資購買一間房屋并出租給丙,房租期間甲欲轉讓自己的份額,乙和丙均表示愿意購買,應( )。
A.在同等條件下由乙優先購買
B.在同等條件下由丙優先購買
C.在同等條件下由甲決定賣給誰
D.在同等條件下由乙、丙共同購買,各享有一份份額,形成共有關系
東吳教育參考答案解析
答案: A
解析:
《民法通則》第78條第3款:“按份共有財產的每個共有人有權要求將自己的份額分出或者轉讓。但在出售時,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,有優先購買的權利。”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》第230條:“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,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,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。”
從法律效力上看,共有人的優先購買權是從共有權中派生出的一項權利,它是基于共有人對共有物的所有而對共有人所有權的一種法律保護。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是從租賃權中派生出的一項權利,它是基于承租人對租賃物的租賃而對承租人租賃權的一種法律保護。盡管目前各國法律對租賃權的保護已呈物權化趨勢,但無論如何,租賃權畢竟還是只是基于合同而產生的一種債權。按照民法的一般規則,對物權的保護應優先于對債權的保護。當物權與債權并存時,物權具有優先于債權的效力。因此,共有人的優先購買權應具有高于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的法律效力。本題選A。